一、申请辞职
在编教职工本人提前三个月向所在部门递交书面辞职报告。
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。
人事处讨论并提出建议和意见。
人事处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。
批准后需办理如下事宜:
支付聘用合同、住房补贴协议、培训协议涉及的违约金;
办理工作移交;
若户口在本校集体户口应办理迁出;
完成①-③后至人事处领取《离校单》并至各部门办理离校手续;
将相关职能部门盖章后的《离校单》交劳资科;
劳资科及人才交流中心开具《事业单位解除关系证明》;
由人事处将档案转递至相应的人才交流机构。
辞职未获批准的教职工,仍需按规定履行合同。
二、解除聘用关系
对于违反《上海金融学院教职工人事关系聘用和岗位聘任合同》的有关规定,出现可以解除聘用关系的情形,由人事处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,解除聘用关系。同时,按第一项第5款的⑥、⑦办理解除关系,并保留追索赔偿、向法院起诉的权利。
三、不予聘用
对于未能按照学校相应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,出现可以解除聘用关系或不予聘用的情形,由人事处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,解除聘用关系或不予聘用。劳资科及人才交流中心开具《事业单位解除关系证明》后,由人事处将档案转递至相应的人才交流机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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